《條例》堅持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明確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稐l例》明確了清退資金的來源,包括:非法集資資金余額、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以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為盡可能多地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條例》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稐l例》沿用《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取締辦法》)有關規定,明確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