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現《取締辦法》關于非法金融活動處置的部分內容在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有較為明確的規定?!稐l例》又對處置非法集資機制等作了相應規定,對于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擅自從事發放貸款、支付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條例》明確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按照監督管理職責分工進行處置;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防范和處置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稐l例》作出上述規定后,《取締辦法》內容已被有關法律法規涵蓋,因此,《條例》施行時,《取締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