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對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和職責作了哪些規定?

日期:  2021-06-15

《條例》在《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市場主體等各方面的職責和義務。一是強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有關單位參加的工作機制??紤]到鄉鎮工作的實際情況,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明確牽頭負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二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賦予其相應的調查處置權力和手段。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三是考慮到非法集資涉及各行業領域,與行業監管密切相關,要求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履行防范和配合處置職責。四是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銀保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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